男子拒还前女友借款:那时我们还相爱,40万算是赠与

2019-10-14 13:05 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 民间借贷纠纷,错综复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归纳的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还有这样一起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件。说它有代表性,是因为这起案件是发生在两个恋人之间。谈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又该如何被认定性质呢?

张女士今年三十五岁,是上海市金山区一家单位的工作人员,2011年,通过熟人的介绍,认识了王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关系。

张女士: 在确定关系的两个月左右吧,他就是提出来把我这套房子卖了,卖了之后借给他40万,因为他在其他的项目当中,还有投资类的项目。

男友有困难急需她的帮助,张女士很是着急。于是她听从了男友的建议,将自己的房子以150万元的价格售出,将其中的40万元给男友应急。

2018年7月15日,王先生因为疾病住进了医院,张女士相伴左右。一个月后,两人于病床上补签了40万元的借款协议。

张女士: 病房里人也在,后面就是内容没写,我说那你再签一个名字,后来他就签了。然后我说你不要耍赖啊,记得要还啊。

分手后要求对方归还40万 但无结果

不久,两人关系出现问题,这段感情也很快走到了尽头。分手后,张女士多次向王先生讨要那40万元,均没有结果。2018年12月,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围绕这40万元钱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予?原被告双方给出了不同的说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审判员 夷云: 原告很明确就认为它是一个借款,她认为被告因为投资亏损,向她借了40万,并且后面有承诺说今后要予以归还。针对于原告给出的说法,被告方则认为这笔钱并不是借款,而是赠与。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审判员 夷云:他认为第一个当时原被告是一个恋爱同居关系,在恋爱同居期间,他们是共同进行投资项目的,所以对于这40万原告是替被告归还欠款。这是一个赠与行为,而不是一个借款行为。

原告出示欠条 被告方为何提出质疑

为证明这四十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赠予,庭审中,原告张女士除了提供了一张4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外,还向法庭提供了一张签有被告王先生名字的欠条。但对于这张欠条的真实性,被告律师提出了质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审判员 夷云: 那么被告认为这个欠条签字是在被告生病住院期间签字的,同时被告还陈述当初签字的时候应该是原告拿着被告的手在病房里进行签字的,并且当时被告刚刚进行了手术,精神状况不佳,应当是属于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对于这份被告签字的欠条他们是不予认可的。

抗辩不符常理 法庭并未采纳

但法庭上,被告方却并没有提供出任何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所以,对于被告方提出的质疑,法庭并未采纳。此外,法庭调查后认为,对于被告提出,欠条是原告拿着被告的手在病房里签的字这一说法,是不符合常理的。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审判员 夷云: 在大庭广众之下,原告拿着被告的手在一张签条上签字,在周边又有很多人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个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常理。所以对于被告的这样一个辩称,最后法院并没有予以采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审判员 夷云: 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了转账的凭证,被告认为这个转账是一个赠与而并非是借款,即使没有这张借条,他也应该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

此外,法庭调查发现,根据原告张女士的个人经济情况,在与被告王先生恋爱期出借这40万元也不符合常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审判员 夷云: 在本案中张女士是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她是离异的带有一个女儿,她的钱款是通过变卖她的一个老宅获取的,我们审理后认为不存在向恋人赠与,向本案被告赠与的事实。所以最终我们认定这个应当是一个借款,而并非是赠与。

经过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张先生归还原告张女士40万元钱。

法官表示,男女恋爱期间或者恋爱同居期间,形成了特定人身属性,双方之间的账目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以恋人身份生活期间的这种亲密关系,账目往来很少会有书面的凭证。但一旦双方分手就会产生纠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津法庭审判员 夷云: 那么就希望在恋爱期间,或者是恋爱同居期间,对于经济往来双方能够尽量留下书面的证据,即使有时候不便于留下书面证据的情况下,那么在微信的聊天记录中,留下相关的凭证,以便在发生矛盾的时候,能够清楚地厘清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案件本身也越来越复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等领域,正在积极推广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能。(资料来源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

责编:郭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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