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安排年休假?最新说法来了!

2019-08-14 17:52 工人日报

记者12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该院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公众关注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包含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标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应低于日工资收入。但是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且能举证证明系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休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差额的,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意见已开始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此前,多地也出台相关文件,对带薪年休假做出规定,维护职工休假权

中央要求落实休假制度

去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健全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落实体检、休假等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保证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

贵州:单位主要领导应带头休年假

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此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休年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贵州省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带头休假,中层干部及一般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各单位在统筹安排全年工作计划的同时,应当认真安排职工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时,各单位要严控不能年休假职工的人数,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职工,应填写《干部职工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原则上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40%,其他人员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20%。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以适当的形式对外公布职工的年休假信息和休假安排,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确保公共服务窗口的正常运行。

山东:应休尽休

中共山东省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关注干部身心健康。落实带薪休假政策,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做到应休尽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按照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认真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对经批准确需在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的,按照规定予以调休,不能调休的给予加班误餐补助。

2019年还有四个多月,你的带薪年休假用完了么?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末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快去休假吧!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中国江苏网

责编: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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