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4月10日起部分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2020-04-10 12:41
海关总署网站
海关总署10日发布公告称,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具体类别和编号如下:
(原题为《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责编: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