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60多年没变!最低刑责年龄该多大?各国都很在乎

2019-11-07 03:26 青木 纪双城 黄文炜 马莱特 丛超 柳玉鹏 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驻德、英、日、菲特约记者 青木 纪双城  黄文炜  马莱特 环球时报记者 丛超 柳玉鹏】编者的话: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是一个沉重但又无法回避的话题。日前,大连市一名10岁女孩被一名13岁男孩杀害。由于行凶者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责,而是被收容教养3年。每当发生这样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会引起全社会的震惊和争议。有专家建议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这一特殊规则,更多的人则思考如何才能更好预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问题。类似的案件和社会反思同样出现在世界各地。多数国家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2岁或14周岁,且长期不做改变。但也有特例,如日本曾修改《少年保护法》,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欧美有些国家还想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在国内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国外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可以用来参考”,但关键还在于如何教育、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

德国刑责年龄60多年没变

德国《图片报》报道,今年7月5日晚,德国西部米尔海姆市一处公园里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5个男孩——3名14岁少年和两名12岁儿童,轮奸了一名18岁的女中学生。据报道,其中一名叫格奥尔基的14岁少年,以前就曾强奸过这名女学生。检察官对3名14周岁少年提出诉讼,而两名12岁儿童因未达到德国法律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完全免予刑罚。这起案件同样掀起有关量刑年龄的讨论。德警方要求将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降至12岁。警方认为,这些未成年人犯下的是“有预谋的暴力”,且袭击持续时间非常长,犯罪情节相当恶劣。警察工会主席海内尔·温特表示:“长久以来,我们都在要求降低德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值得一提的是,类似恶性案件在德国各地发生频率较高。最近10年,包括移民在内,德国境内每年仅参与性侵案件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约有70人。2016年9月,德国奥伊斯基兴一名12岁男孩险被同班几个同学殴打致死,检察官要求对该案作为“企图谋杀罪”进行审理。但最后,这些14岁以下的同学仍被判定无罪。

有德国民众和媒体认为,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代价过低”,少年暴力极端行为已司空见惯,立法者应有所作为。数据显示,在德国,被少年法庭判刑的少年不到10%,大多只是接受强制性教育,主管机关是青少年局。德国汉堡大学未成年法律专家奥利弗·埃森辛克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必担负罪责,这意味着,即使情节极其恶劣,14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在德国也完全不会被处罚。

一片争议声中,德国法官联合会表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方法。该会会长延斯·格尼萨甚至说,“目前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德国做得并不坏”。德国儿童保护联合会也认为,这些只是个案,从事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人员有信心解决问题。奥利弗·埃森辛克告诉记者,14岁的年龄界限在德已维持60多年,德国为是否要将年龄下降至12岁也争论了几十年。不过,德国法律制定者坚持不愿变动,而是强调教育措施。甚至德国每年有800多名儿童犯罪者和少年犯罪者被寄养到国外家庭,如俄罗斯远东地区或印尼的小岛上,让他们体验严厉的家教和艰苦的生活。

德国的一项长期研究表明:那些曾遭受过少年刑罚的未成年人,约有一半的人成年后重蹈覆辙;那些只接受教育措施或惩戒处分的14岁以下儿童或未被判刑的少年犯罪者,成年后再犯重罪的比前者要少很多。谈到美国各州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各异,有的低于10岁,有的还要把最低刑责年龄提高至16岁和18岁,埃森辛克表示,德国司法界认为美国打击青少年犯罪的成果并不明显,比如“枪击案越来越多”。甚至还有德国专家建议提高刑事责任年龄至15岁或16岁。    

降低刑责年龄后,日本“少年A”们没悔过

日本是近些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之一。1997年,日本神户市发生一起14岁少年连续杀人案件,这个自称“酒鬼蔷薇圣斗”的少年杀手在几个月时间里杀死两名小学生。由于作案者为未成年人,当时连名字都不能公开,日本媒体的报道通称“少年A”。本世纪初,日本修改《少年保护法》,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

但短短几年内,日本又发生多起极端恶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且年龄都低于14岁。2003年7月,长崎市发生一起12岁中学生在超市拐骗儿童并加以杀害的恶性案件。2004年,佐世保市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被同班女生用裁纸刀割破颈部身亡。据当时日本媒体的报道,几起案件的共同点是,涉罪的未成年人都不善于与他人沟通,加害时选择的都是比自己弱小的孩子,且案发后悔过态度都不太好。

2015年6月,时年32岁的“少年A”出版了一本名为《绝歌》的书,书中涉及当年的案情,这对受害者家属来说是又一次伤害。日本作家门田隆读过此书后表示,“少年A”根本就没有悔过,书中充满自我陶醉。

10月13日,日本大阪市举行了一场有关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研讨会。有受害者家属在会上表示,希望降低追责年龄。他们还认为,“对少年犯来说,不管提供怎样的教育,都难以让他们悔过”。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没有必要再降低追责年龄。

今年1月,菲律宾众议院二读通过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5岁降至12岁的议案。而2016年底,菲总统曾表示,年仅9岁的孩童若犯下贩运毒品等特定罪行,就可判刑入狱。对菲方的做法,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态度是:不应降低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也有很多人说,由于生活贫困或受到成年人的虐待,这些有“犯罪行为”的儿童也是受害者,他们需要的是保护,而不是进一步惩罚。

在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看来,国外有关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可以用来参考。他告诉《环球时报》记者,40年前,我国刑法将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起点定在14岁。现在,很多人呼吁调低刑责年龄,因为儿童比以前早熟了,“差个两三岁很正常”。但问题同样存在,把年龄调到12岁,还是有人会钻空子,依然会出现11岁的罪犯。因此,“一刀切”的方式一定会有这样的弊端。吴丹红说:“因为现在的孩子接触的知识、信息比我们以前要多得多,接收新信息的渠道也多得多,所以,会有一些投机主义者利用这个漏洞,比如趁自己未满刑责年龄犯罪。”

“一些国家的矫正和管教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如派出义工对少年犯进行心理疏导。”吴丹红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他还提到一些国家的“恢复性司法”会把被告人、被害人、监护人以及社区代表召集在一起开个圆桌会议,讨论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以及社区造成多大的伤害,目的就是让少年犯明白自己的行为危害性在什么地方。吴丹红表示:“不能一味强调将少年犯‘保护’起来,真实姓名也隐去了,搞得好像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一样,你要让他明白,虽然不用承担刑责,但他犯了很严重的错误,给被害人造成很大的伤害。”

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因素大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民承担刑责的年龄是10岁。但在英美国家,还有一条“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规则,是指“即使没有到刑责年龄但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恶意并有能力辨明是非的未成年人”也将承担刑事责任。青少年犯罪是英国的社会顽疾。在英国,当地人会好心地告诫外来居民,如果碰到“小魔王”,最好离他们远些,因为有的孩子真的很具有伤害性。2019年奥斯卡最佳提名短片《羁押》讲述的故事就改编自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一起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案件:两名10岁多的英国男孩逃学,在商场“骗走”一个只有两岁多的儿童,后将其折磨致死。警方最后找到被火车碾压过的儿童遗体。当英国法庭以谋杀和绑架罪判处这两个“最年少杀手”有期徒刑各8年后,有数十万英国人请愿,要求重判他们。

近些年处理过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伦敦律师罗宾逊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在英国,一些未成年人是从一些反社会行为走上犯罪道路的,如从在街头吹口哨调戏异性、无故扇路人耳光,一步步走到持刀袭击、飞车抢劫、残杀街头流浪者等。罗宾逊说,一个个惨剧背后折射出社会、家庭对未成年孩子的关爱、教育问题。《羁押》一片中两个原型,一个来自单亲家庭,生活缺乏照顾,另一个与兄弟姐妹关系不好。

俄罗斯《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但若犯有谋杀、抢劫、强奸等严重罪行,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负刑事责任。《俄罗斯报》9月15日一篇题为“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报道称,近期,国家杜马开始收集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至14岁的建议反馈。但也有政府官员认为,此举并非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有效方法,“一个人从童年时代就被判刑,可能影响到他的一生”,原则上还是要将这些暴力少年送到封闭式的特种学校接受教育。

类似的争论2013年就在俄罗斯发生过,当时有舆论认为:“随着俄未成年人犯重罪现象日益严重,应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降至12岁。有罪不罚可能驱使一些未成年人实施更多的非法行为。”俄《观点报》今年2月还专门探讨“为什么中小学生的攻击性越来越强”的问题。俄内务部称,过去一年中,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增长17%,而不良网络对孩子的影响很大。为此,俄政府2018年关闭了2.6万个对未成年人散布有害信息的网站。俄《生意人报》分析说,很多问题少年来自有钱家庭。俄心理学家伊娜·帕谢奇尼科表示,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反思,对处于叛逆期的孩子,相应的教育工作为什么没有跟上。比如在学校,如果一个孩子成绩不好,就被老师和同学忽视和疏远,那么只会加重其逆反心理,或催生其攻击性行为。此外,在2018年被判刑的俄罗斯未成年人中,有45%生活在单亲家庭中,有10%是孤儿,有27%不愿意学习,有14%酗酒。

对于这样的现象,中国法律界人士也表示,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中,家庭因素占比往往是最大的。家庭出了问题后,未成年人自己很难改变他的生活环境和教育环境。如果父母自身管理能力都很差,如存在酗酒、家暴等问题,更别提管理孩子了。这个情况下,未成年人是不适合送回家庭监管的,这时候就要借助国家和社会的力量管理,就是收容教养的方式。对此,吴丹红表示,这同样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评估制度,不能“一刀切”,不能所有人都送收容教养或者家庭监管,要根据每个人的家庭环境、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适合收容教养等方面加以评估。一些少年犯来自单亲家庭或留守家庭,或者父母双亡,这时候就没办法进行家庭监管。另一方面,少管所和工读学校里人的背景复杂,就像一个小型的社会。很多未成年罪犯,尤其是未满14岁的,在里面如果未能接受正确引导,往往会沾染其他恶习,从其他少年犯身上学到新的“技能”。

责编:赵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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