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红:珍视符合中国国情的正义之路

2019-06-21 00:21 吴丹红 环球时报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法治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我们发现,不同国家、不同法域,对于正义的界定,往往是存在巨大差异的。对这一点,从这两年广受媒体关注的江歌案和章莹颖案中可见端倪。

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东京遇害,东京审判所宣判被告人陈世峰被判20年有期徒刑,而且是日本历史上少有的一次法庭判决和检方提出的刑期一致的情况。这意味着,无论是否上诉,凶手都死不了。中国留学生章莹颖在美国遇害,疑犯克里斯滕森非法挟持、禁锢、强奸、刺杀、斩首,可目前候选陪审员中却有很多人不赞同判其死刑,而根据陪审团规则需要全体一致才能定罪。也就是说,疑犯很大概率可以免死。这跟中国传统的杀人偿命观念相去甚远。即使在中国当下刑罚体系中,这种恶性的蓄意杀人,也是必然会被判死刑的。但2016年至今,各国已发生30多起中国留学生遇害事件,鲜有凶手被判死刑。

众所周知,中国是全球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而且中国的死刑支持率非常高。据某门户网曾经的统计数据,死刑支持率高达92%。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38个,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的有95个。维持死刑的国家仅58个。一些人由此认为,废除死刑似乎是一种全球性趋势,中国法治观念落后了。为了所谓的“与国际接轨”,废除死刑早已被学界提上了议程。

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这么多年来从未停止过。“废死论”者提出的关于死刑的种种弊端,基本上都是站在被告人人权保障的角度,基于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论;却很少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仿佛国家代受害人起诉,就可以替其完全做主。多年以来,西方法治都高举人权大旗,认为废除死刑是人权保障的成就,却不顾及不判死刑有可能使受害人“二次受害”。挪威杀人狂布雷维克以自卫名义枪杀77人,被判了恐袭罪,但最高仅判决21年刑期并进入挪威第二大监狱享受5星级监狱设备。这个结果,是否问过受害人及其家属能接受吗?

当然,这些域外案件,按照其司法制度进行审判,只要公平公正作出裁判,都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废除死刑,就一定不保留死刑文明。我们曾经对西方的法治顶礼膜拜,奉其正义观为圭臬,完全不考虑当下社会的法律文化、制度背景以及民众心理。江歌案、章莹颖案令很多人反思,拖沓冗长的刑事诉讼程序、过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司法制度,忽视被害人诉求的所谓“普世理念”,是否适合中国?中国民众能在多短的时间里、多大程度上接受?抑或,我们也应该有刑事诉讼的中国经验、中国模式?

这些年来,无论是法学理论研究层面,还是法律制度变革方面,我们都不再迷信西方,以西方为样本进行改革,而更注重本土的问题,本土的实践以及本土的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深厚文化背景、复杂社会状况的国家,我们似乎更有理由探寻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正义之路,既能保障打击犯罪、社会安全,又能兼顾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一味地以死刑存废这种单极命题来评价司法文明程度是偏激的自以为是。(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责编:赵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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