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死人却起诉9位同桌?驳回!

2019-08-20 18:59 法制网

喝酒有风险,同桌需谨慎。

你知道这句话有几层意思吗?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就给大家讲讲

朋友一起喝酒的那些事。

2019年2月,浙江一男子老何饮酒后驾车,将一骑电动车的男子撞死。之后,老何将9名共同聚餐者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40%的事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为何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酒局散场后,共同饮酒人又有哪些必须承担的义务?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远律师表示:

首先,本案侵权系因聚餐饮酒之后,行为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侵权事实发生,至于聚餐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落实到本案中需要考量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相应的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共同饮酒人将老何送至指定地点嘱咐其打车回家,且并不知道老何开车赴宴,对老何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具有主观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其次,饮酒后的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饮酒,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最后,共同饮酒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其责任可分如下几种情形:

(一)如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禁酒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出现不良反应以及明知酒后即将发生危险情形(如酒后驾驶)等,仍与之对饮而不履行劝阻义务,而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违背善良风俗,应认定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 如共同饮酒的共同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且未及时履行劝阻、救护义务与伤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一般过失,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如劝酒者先前不知受害人有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受害人只劝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伤亡后果的发生,根据公平责任,劝酒者可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四)如醉酒后共同饮酒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而委托他人代为看管,未对醉酒人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对伤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过失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如共同饮酒人如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对于他人在酒后犯罪、殴打他人、自毁财务等理性人一般无法预见损害后果的情形,共饮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诸如此类的警示性标语在道路上随处可见,但却依然有人心存侥幸、以身犯险。

朋友虽有提醒、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

但这并不是让酒驾者逃避责任的保护性条文,而是对饮酒者的提醒与监督。

酒后见人品,对于老何来说,一顿酒不但喝散了一家人,还喝丢了9位朋友。

喝酒有风险,同桌需谨慎。

下次相约喝酒时,希望“同桌”之间都尽到了同桌应尽的义务,也希望不再有第二个“老何”出现。

来源:法制网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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