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女”案,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开先河

2018-10-30 11:03 最高人民法院

吉文贞,1925年6月出生在上海一个曲艺之家,自幼随父学艺演唱,从1940年起在天津登台演出,曾红极一时,1944年病故。

吉文贞资料图片

1985年起,魏锡林拟以吉文贞为原型人物创作小说。创作中,魏锡林曾几次寻访了陈秀琴(吉文贞之母)、吉文利(吉文贞之弟),了解吉文贞生平及其从艺情况,并索要了其生前照片。1987年初,这部由魏锡林自行创作,总计约11万字的小说《荷花女》完稿,并被投稿于《今晚报》。

《今晚报》副刊自1987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12日对小说配插图进行连载,每日一篇,共计56篇。小说在内容中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内容除部分写实外,还虚构了部分有关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

在小说连载过程中,陈秀琴及其亲属以小说损害了吉文贞的名誉为由,先后两次找到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以报纸要对广大读者负责为由拒绝,并在同年8月召开的小说笔会上授予该小说荣誉奖。

图为当年《今晚报》刊登有关《荷花女》的文章及告示。资料图片

1987年6月,陈秀琴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魏锡林未经其同意在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吉文贞和自己的名誉权,《今晚报》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损害扩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魏锡林认为,小说《荷花女》虽然虚构了部分情节,但并没有降低“荷花女”本人形象,反而使其形象得到了提高;另“荷花女”本人已死,陈秀琴不是正当原告,无权起诉,并提起反诉。《今晚报》社认为,报社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不负有核实文学作品内容是否真实的义务。

天津中院在近两年的审理期间,走访了天津曲艺团、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等地,查证了当年邻居、作家、曲艺演员、观众等17个证人,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作者死亡后,其署名等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保护其不受侵犯”的规定精神,认定公民死亡后,虽然丧失了权利能力,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誉权利仍受法律保护。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也会使其在世亲属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故“荷花女”之母陈秀琴有权提起诉讼。魏锡林所著《荷花女》体裁虽为小说,但作者使用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真实姓名,其中虚构了有损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一些情节,其行为侵害了吉文贞和陈秀琴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今晚报》社对使用真实姓名的小说《荷花女》未作认真审查即予登载,致使损害吉文贞和陈秀琴名誉的不良影响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天津中院判令,魏锡林和《今晚报》社分别在《今晚报》上连续三天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各赔偿陈秀琴400元。同时魏锡林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

《今晚报》社、魏锡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在认定天津中院判决合法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编后语

公民死亡后,名誉权是否仍受到保护?应当如何保护?在当时的学术界并未有定论,法律条文亦没有明确规定。

“荷花女”案成为了我国首例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案件,开启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案件审理期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示意见。1989年4月12日最高法院通过复函的形式答复,死者名誉权应受到保护,其母有权提起诉讼。最高法院的复函更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参照。

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法学界和法学部门的广泛讨论,使保护死者名誉权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推动了我国名誉权保护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进程。

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原标题: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中国死者名誉权保护“第一案”

整理撰稿:吴玉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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