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发生纠纷,男子掏手铐拖拽他人自称“市局的”!警方:已拘留
3月25日,一段“男子掏手铐威胁他人”的视频被曝光。河北保定警方回应:当事人为网约车司机,“手铐”为玩具。目前该男子已被拘留。
男子掏手铐威胁他人
近日,河北保定一男子与人发生冲突后掏出一副手铐威胁他人,引发关注。
网传视频显示,两辆白色汽车停靠在路中间,一名黑衣男子站在车辆左侧,多次试图将车上人员拽出。争执过程中,该男子还拿出一副手铐,自称是“市局的”。
25日下午3时许,河北保定市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媒体称,“目前当事人已经找到,并不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车辆不是公安机关的车,隶属于一个租赁公司。手铐是非制式手铐,来源我们也在追查。”
警方回应:行政拘留15日
3月25日晚,当地媒体报道,河北保定警方对此事发布通报:
违法人张某,男,29岁,保定市竞秀区人,系某平台网约车司机,非公职人员。2023年3月24日12时许,张某驾驶小型白色网约车,与他人因行车加塞发生纠纷,后截停对方车辆。出于恐吓目的,张某自称是“市局的”,并掏出“手铐”对他人进行人身威胁。经查该“手铐”无强制约束功能、可自行解脱,系张某在某批发市场玩具摊位上购买。
鉴于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该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解读:非公安人员无权使用手铐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介绍,手铐属于警用装备中的警械,非公安人员无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保定晚报、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