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2名六合彩“庄家”,被判刑!

2025-04-05 16:56 福州新闻网

日前

永泰法院审结了一起

利用“六合彩”赌博案件

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8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张某、王某在永泰县域内,以香港、澳门“六合彩”开奖情况为依据,组织多人投注赌博。

被告人王某收取他人投注赌资后,报送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向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按照王某报送赌资的3%至5%向王某支付报酬。

其间,被告人张某共计收取被告人王某转账的“六合彩”投注赌资75万余元,张某转账给王某结算赔付资金55万余元,张某共从中渔利约20万元,王某获利约2.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参赌“地下六合彩”,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5万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20余万元,已经达到刑法规定“聚众赌博”的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赌博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营业犯,主要打击行为人将赌博作为一种持续性、营业性的活动,而不仅是偶发的娱乐行为。法条中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类型,构成聚众赌博要求参赌人数、赌资数额或抽头渔利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以赌博为业则指行为人长期从事赌博活动,并将赌博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和经济收入的方式。

如果赌博行为还具有固定的发生地点、组织架构、运营模式、人员分工等等,组织者对赌博行为具有较强的支配性,则还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行为人要面临更加严厉的刑罚。偶尔参与赌博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仍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并且会引发财务、家庭等一系列危机,广大群众应该避免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来源:永泰法院

责编: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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