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员工私密信息发到工作群,公司构成侵权吗?民法典来解答

2022-11-21 12:06 央视一套

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公司在微信群里向员工发出相关通知

内容包含员工个人信息

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基本案情

陆某为广州某商贸公司市场部总监。2021年5月,陆某向公司邮寄了《被迫离职通知书》,通知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人事部员工在公司内部名为“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催告函》等文件。前述资料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详细信息,且未就陆某的上述信息进行有效遮蔽处理。

陆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在案涉微信群中向陆某赔礼道歉 ,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后,公司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本案中,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案涉函件,其中载明的部分信息系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案涉公司未经陆某同意,公开发布包含其个人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范畴,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内容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责编:赵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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