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5年后,辅警因父亲服刑被解聘!法院:辞退不合法

2020-12-03 07:25 南国早报

由于直系亲属在服刑,

在宾阳县公安局干了5年辅警的张某,

因政审不过关被辞退。

▲合同要解除,辅警讨说法。漫画/定坚画

因家属服刑未过政审

辅警被辞退没得补偿金

现年33岁的张某是宾阳人。

2014年10月

张某通过应聘进入宾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担任辅警,一直工作到今年2月。其间与宾阳县公安局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26日

宾阳县公安局开展警务辅助人员政审工作。经查,张某的父亲和弟弟因犯罪被判刑,他的父亲仍在服刑。

根据2016年1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不得担任警务辅助人员。

今年2月6日

宾阳县公安局与张某签订了《解聘决定书》。

张某称,单位工作人员曾承诺,会给予他相应的补偿金,但却一直未兑现。今年7月,张某向宾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单位辞退行为不合法

需支付1.38万元补偿金

宾阳县仲裁委认为,宾阳县公安局以政审结论辞退张某不合法。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立法原意上看,该条规定的严重违规的主体应是劳动者本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将法条规定简单的进行扩大化使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第18条的规定,应是针对新聘用警务辅助人员设置的入职条件,而非针对原有警务辅助人员设置的辞退条件。

9月底,宾阳县仲裁委裁决,宾阳县公安局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8万余元。

宾阳县公安局不服,起诉至南宁市中院。

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

单位请求被驳回

南宁市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张某入职与宾阳县公安局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国务院才颁布有关辅警人员的管理规定,不存在不诚实信用的情形,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宾阳县公安局根据之后施行的文件精神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2月1日,南宁市中院驳回宾阳县公安局的诉讼请求。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王斯 通讯员李邦

责编: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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