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如何界定婚前告知的大病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分组审议:如何界定婚前告知的大病范围?
中新社北京10月23日电 (记者 梁晓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着重围绕婚前应告知重大疾病的界定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建议在此条中增加一款: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应接受当地公共卫生部门免费提供的重大遗传病婚前检查和遗传资讯以及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指导。另外,将此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修改为“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将当期患病情况如实告知另一方”。
陈竺说,在结婚之前有可能一方在青少年时代患过疾病,也有可能是很大的病,但后来治愈了,治愈的情况不一定要列为法定要求进行告知,能够告知当然好,但是不告知也不一定就触犯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宪忠认为,关于重大疾病的问题,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但什么样的重大疾病才应该在婚前告知?是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要告知?要有界定。建议这个界定,限制在不适合契结婚姻或者有可能在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疾病上。如果这个病与婚姻家庭关系没有什么问题,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的婚姻,有些病确实也没有办法算是重大或者不重大,告知可能有一些麻烦。”
全国人大代表易家祥说,现在能查到的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只有2007年4月3日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但是保险医学和临床医学差异是非常大的。保险医学是有潜在的风险就会去关注,但是可能在临床上并没有什么表现。所以,草案中的“重大疾病”的依据是不是这个,如果是的话,可能是不妥当的。
他举例说,即便是提到的这些重大疾病还有很多很具体的情况,比如在重大疾病中第一大类就是恶性肿瘤、癌症,但是现在很多恶性肿瘤发现得早,治疗得及时,可以长期带癌生存,已经转化为慢性病,甚至有一些恶性肿瘤接下来还有可能被剔除出这个范围。“在这部法律中,如果因为这些原因而撤销婚姻的话,也会造成一些事实上的被动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建议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并且明确认定重大疾病的标准是什么,否则的话婚姻登记机关是难以操作的。“现在纳入重大疾病,可能以后社会发展了疾病已经攻克了,如果范围不定,婚姻登记机关拿什么依据认定它是重大疾病?这个重大疾病到底是要二甲医院还是三甲医院,还是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可认定为重大疾病,另一方才有权去要求撤销这个婚姻呢?”因此建议在法律当中要明确这个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