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今后或将入刑,那么天津这位高空抛粪的呢?

2019-11-19 18:13 津云

津云新闻记者 鲍燕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认定,对多次实施或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等情况,实施从重处罚。无数血淋淋的教训,也都在告诉人们高空抛物的危害,但仍有人对此不当一回事。

最近半个多月,天津市和平区天汇尚苑小区临街处,就有人多次高空抛物。但其抛下的不是重物,而是粪便。被抛的粪便不仅落在人行道、行道树上,有时还会落在停在路边的私家车上,让周边居民难以忍受。

高空抛粪的位置,在天汇尚苑小区紧邻清和大街的1号楼和2号楼之间。在附近底商经营的刘女士说,高空抛粪的情况已经出现半个多月了,开始是隔三差五的抛,而最近,基本是每天都会出现。

“早晨就会看到人行道上有,都是塑料袋装好的,抛下来有时在人行道上,有时会挂在树上,还砸到过三四辆车。” 具体肇事者是哪栋楼哪一层,目前还不能确认,但对于肇事者,大家也有自己的怀疑,刘女士说,“我们营业时间是早9点半到晚6点,我觉得他应该都是夜里没人时候抛的。”

住在1号楼的居民王先生说,自己的车也停在人行道上,之前也听说有邻居的车曾被粪便砸到,“我觉得应该是高楼层的,低楼层可能不会抛这么远。”

遇到这样的事情,小区内不少从此经过的居民,都会觉得恶心,难以忍受。11月19日,记者联系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19日上午,物业方面首次接到居民的反映,目前会对此事重点关注,尽快找到高空抛粪者。

【链接】最高法:故意多次实施高空抛物 从重处罚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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