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小红书“涉黄”营销号败诉,被判赔偿并公开道歉

2020-04-02 12:22 环球网综合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小红书起诉微博营销号“圈少爷”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圈少爷”在微博上的发文构成名誉权侵权,要求其赔偿小红书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等共计25.2万元,同时在微博公开道歉,并置顶30日。

被告“圈少爷”是拥有750多万粉丝的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博主。2019年7月31日,该营销号在其微博发布小红书因“涉黄”下架的不实信息。

微博发布后,随即获得大量曝光和阅读,并被广泛引用和转载。网络数据显示,在“圈少爷”微博发布后,7月31日下午6点左右,这条微博已经有了近3100条转发,近3000条评论,超过2万人点赞。在此后的一个月时间内,带有小红书用户个人信息图像的微博,被数十篇文章引用。

对此不实谣言,小红书及权益受侵害的用户去年9月发起诉讼,起诉了包括“圈少爷”、“美貌研习社”及“电商头条”等多个营销账号。今年1月,被诉账号“黑镜Blacklens”就散布谣言向小红书公开道歉。

昨天,原公众号“美貌研习社”所属公司“十万加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向名誉受损的用户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总计7万元。

近年来,随着网络平台发展迅速,网络环境日趋复杂,头部互联网企业及明星企业家起诉营销号造谣的案件时常见诸报端。阿里、腾讯、万达等知名企业均有因被营销号造谣、传谣“中伤”而诉诸于法律的案例。

3月1日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此次代理小红书起诉营销号侵权案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表示,企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李文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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