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用500克黄金打造三星堆黄金面具!复制仿制文物是否侵权?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文物复制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除这些要求外,相关规定还要求文物复制单位除了取得文物复制等级的资质证书外,还应当履行工商手续,具备公司法人成立条件,比如成立文物复制生产企业的资金、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民间的某个文物复制、仿制行为被认定为合法‘复制’的话,其复制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获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就是违法。”李峰说。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也表示,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制定法律规范,任意复制文物有可能导致文物面目全非,传达错误信息,误导公众和消费者。
对于文物仿制是否要审批的问题,专家表示,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还没有对文物仿制作出限制性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窦海阳说,文物仿制相对比较复杂,比起文物复制,文物仿制的准入门槛较低,且制作目的各有不同,既有正规机构制作的文创产品,也有不法商家制作的冒充产品,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制作目的。所以,文物仿制是允许还是禁止,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李峰说,由于文物仿制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所以导致现实生活中仿制比较泛滥,很多人都用“仿制”来规避“复制”的风险,这就让文物仿制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尤其一些民间工厂或作坊,往往随意性较大,一般不会主动履行审批手续。
有博物馆人员表示,虽然文物仿制目前还没有限制性规定,但作为业内人员,他还是建议有关商家,如果想对某件文物进行文创开发,比较稳妥的做法,最好能取得相关单位的授权,这样,很大程度上能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不过,窦海阳认为,只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也没必要去禁止或反对文物复制、仿制。人们认识文化分不同层次,有了解式的、有深入式的,从大众文化知识普及的角度讲,文物复制和仿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文化传播。
法律和制度空白有待填补
文物复制、仿制行为的大量出现,给文物收藏和文物保护带来了难度。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关于文物复制、仿制的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等比较少的几个法律和制度中。各省、市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但还是不够。
李峰说,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文物复制、仿制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缺乏对文物复制、仿制概念的准确界定,对于具体的违法行为界定也不甚明确,对于违法进行复制、仿制文物的行为未根据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处理罚则。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杨延超也认为,我国法律目前关于复制权的规定,也只是规定了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形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这是一种平面到平面的权利,但并未规定从平面到立体、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应如何认定。杨延超认为,这是一个新领域,冲击着对复制权的新定义,还需要多研究并借鉴他国法律予以完善。
专家表示,由于国内文物复制、仿制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空白和盲区,使得行政机关在文物保护执法时,常常会遇到缺乏依据、难以处理的现实问题。因此,国家要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复制、仿制行为的立法完善,形成相对完整的制度链条,这样,对群众、对市场、对文物保护都有好处。
对此,国家文物局专家李晓东就曾表示,不光要对文物复制品加大规范力度,还要对文物仿制品进行规范。李峰也表示,国家应增加“文物仿制品”“文物高仿品”“文物赝品”“文物旅游纪念品”等仿制行为的明确约束,制定明确法律和制度,完善对各类复制、仿制文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以便于在执法时能准确判断违约行为及适用法律。
一些专业人员还建议,当务之急要把文物复制品管理办法规范完善起来。一方面,国家要严格把控复制单位的资质和审批程序,杜绝技术低劣、粗制滥造的文物赝品流入市场;另一方面,政府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对文物复制品进行登记,防止未经审批、粗制滥造的文物复制品仿制品流入社会,扰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