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我真的一个章都敢没盖呀! ”
弋阳县群众杨某
为了牟取私利
心存侥幸做了一件荒唐事
结果……
5月8日
弋阳县公安局民警
在日常工作时
发现辖区群众杨某
家中存有私刻的公章
掌握相关线索后
民警立即前往杨某家中
并当场查获 某单位公章两枚
民警依法对杨某
进行了传唤
“警察同志 ,我真的一个章都没敢盖呀! ”
据杨某供述
其因残疾证遗失
又觉得补办证花费的时间较长
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可以私刻公章
于是就想着刻个试试
方便自己‘补办’证件”
“收到这两个印章后
因为怕出事
我一直没敢用它
而且我的残疾证
不久后也补办下来了”
目前
杨某已被弋阳县公安局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章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使用的印章
作为单位的 有效证明之一
是办理各类业务的重要凭证
它具有严谨、唯一 的性质特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刻或冒用
以案释法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弋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