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没有胜诉的胜诉
我在杭州的一些同学朋友也是野生动物世界的年卡用户,包括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之一也是。他们跟我说,“郭老师我很佩服你,但是我们做不到,我们家里人不支持,必须要带小孩子去玩的,因为那个地方确实很适合小孩子玩。”我也曾动员过身边的同学朋友起诉,但是最终没有说服一个人。
我家孩子还小,没有很强的自主意识。但同学朋友的孩子普遍更大一些,可能会主动提出去野生动物世界的要求,这也是为什么我的很多朋友顶不住压力,不愿意起诉的原因。
从我住的地方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和富阳区法院,路程都要50多公里,开车往返需要两个多小时,单次交通费用最少也要一两百元,非常折腾。但我觉得这个案子是有意义的,会尽量挤出时间再努力一下。因为我觉得一审判决里面对很多关键性问题采用回避策略,在判决书里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是不应该的。
去年下半年,我给学生上一门法律实务的课程,会向学生介绍一些发生在法科学生群体的维权案例,我跟学生说,学习法律就一定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志向。自己也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案件,给学生做表率。
我也算是一个较真的人,过往有一些较真的经历。但我不是什么事情不分青红皂白都去较真。
2018年我使用苹果手机免密支付,无故被多次扣款。针对免密支付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我起诉了苹果公司。那次的起诉尝试因为一系列原因,最终放弃了。
起诉类似的科技巨头,会发现难度成倍的增加。我学了十年的法律,在大学里从事法律教学研究近5年,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果完全没有法律知识的话,像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这类情况,通过打官司维权,真的是一件非常有挑战性的事情。
人脸识别的“滥用”
今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我针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问题专门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我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保存原始生物识别信息。此外,我建议应提高人脸识别的技术应用的门槛,鉴于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存在明显的滥用趋势,人脸识别技术处理面部特征信息应当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最近,东莞城管部门对公厕免费取纸设备涉及人脸识别作出回应,协调终止使用该设备。某种意义上来说,现在任何企业只要想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就可以没有任何障碍的使用。如果大量的面部特征信息,被不法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或相关人员牟利使用,其不利后果将远大于对公共治理的有利影响。
不可否认人脸识别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会给公众带来便利。但“中国人愿意用隐私换取便利”这一观点显然是有问题的。
企业大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通常不只是出于用户便利的目的,而是为了更全面地掌握用户的个人信息,实现精准营销等商业化目的。
当人脸识别成为唯一认证方式时,它的不便利就会浮现出来。例如,湖北一位94岁的老人行动不便,为社保卡激活,被抬到银行并被人抱起做人脸识别。
我认为,未来个人信息保护应优先考虑到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风险,将面部识别信息等生物识别信息纳入特别保护范围 ,并对以公共安全为名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公共场所或安全事项进行具体举例。
当个人信息遭遇侵权时,哪怕是我们有法律基础的人,也不会首选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诉讼既有门槛,又耗费时间精力,打官司请律师还涉及财力投入。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遇到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都选择沉默,我认为至少可以向商家投诉反馈相关情况,大家投诉反馈多了也能够引起商家的重视。此外,我们还可以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反映,通过公权力部门推动问题解决。
实习生 刘昱秀 澎湃新闻记者 任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