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没有胜诉的胜诉
11月2日,很多朋友联系我“郭老师你上热搜了”,当时我很吃惊,没想到朋友公众号转发会引起这么多关注。之后,我的两个律师朋友表示想参与这个案件,我也同意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同年12月份,野生动物世界对我10月提交的起诉材料,提供了答辩和证据材料。我根据他们的答辩和证据材料,将诉讼请求增加至八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增加了主张野生动物世界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四项诉讼请求。此外,我还增加了赔偿交通费用、在第三分技术机构见证下删除办理和使用年卡提交的全部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世界在12月份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中提出,4月份我办理年卡时同意拍照,相当于已经同意人脸识别。因为办理年卡是实名制卡,我才同意拍照,但当时拍照行为和人脸识别意义完全不同。
根据2016年我国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删除权,野生动物世界违法收集了我的个人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中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条件。
此外,野生动物世界提出我办理年卡前后,入园方式除了指纹识别外,还有其他多种入园方式。我从未被告知有其他方式可以入园,当时我同事协助我拍摄视频录像也清晰地表明,工作人员告知我只存在一种入园方式。我后面也补充提交了相应的视频证据至法院。
受疫情影响,今年6月15日开庭审理,本来应于今年9月初宣判,但后面法院告知这个案子经院长批准又延期了6个月,因为案件“疑难复杂”。但在我看来,这个案子并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
今年6月15日开庭,郭兵以原告身份出席。
11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但驳回了其他的诉讼请求。
我对这个判决结果是不满意的,选择继续上诉。尤其是涉及人脸识别的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我觉得这不仅是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年卡用户的合法权益也能间接得到维护。
关于人脸识别格式条款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法官认为格式条款内容对我本身是无效的,只是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发的要约,我没有接受。并认为拍照收集我面部特征信息等方面不构成欺诈,仅支持删除面部特征信息,删除指纹等身份信息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如果野生动物时间的人脸识别是政府指定要求,相应的技术提供方是公开透明的,个人信息具有相对透明的安全保障措施,入园方式也提供多元化的选择,我或许也不会对他们的人脸识别入园方式那么排斥。
从目前一审判决的结果来看,野生动物世界可以继续采用仅能通过人脸识别入园的“霸王条款”,强制刷脸的情况得不到任何改善,他们反而会更加理直气壮地强制年卡用户刷脸。这也是法律朋友中有人说胜诉,有人说没有胜诉的原因。
个体的抗争
一审判决后,上诉期是15天,15天内不上诉判决结果就生效。11月29日下午,我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及补充证据,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对本案一审中采用回避策略的问题做出回应 。
家里有的长辈亲戚得知我起诉野生动物世界,并不是太赞同,他们心里打官司总不是太好的事情,我也是尽可能给他们做出解释。这个案子的整个起诉过程对我而言倒不是什么难事,但案子受到关注后,很多媒体都来采访我,这对我的正常生活有些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