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叔痴迷女主播打赏77万,妻子告上法庭!该不该返款?

2019-11-17 15:30 新民晚报

53岁的李大叔手机不离身,长时间观看某平台视频直播。妻子张阿姨一开始不以为意,以为大叔就是看跳舞、听唱歌。

哪知道,痴迷的李大叔为了给心仪的主播小姐姐打赏,竟然注册了5个账号,在“主播PK”环节助其打榜,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花费77万余元!

张阿姨发现后,急得赶紧起诉——将李大叔、主播郭小姐、直播平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上述打赏款项返还。

11月12日,普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

打赏是赠与行为, 丈夫无权单独处置家庭积蓄

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原、被告对“打赏属于赠与还是消费”各执一词。

在庭上,原告张阿姨认为,这77万余元几乎是家庭所有积蓄,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当对大额财产进行处分时,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李大叔用充值、打赏的形式赠与郭小姐钱款,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张阿姨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

李大叔称,在直播平台上,主播与打赏的观众会有互动,为了获取主播关注,他一时头脑发热,一口气注册了5个号向其打赏,还对主播有了不切实际的幻想。现在悔不当初,觉得对不起妻子。

李大叔夫妻认为,郭小姐的直播,在平台上是开放的,观众可以免费观看,说明这种表演性质是单务、无偿的。

另外,在直播平台的充值协议中,也明确将打赏的行为定性为赠与,因此打赏是赠与行为。

【被告】

打赏是消费行为,主播和平台无义务返还钱款

郭小姐一方认为:

主播向李大叔提供了很多表演类服务,并非无偿的行为。郭小姐作为主播,每天花费至少6个小时进行准备和直播,获得打赏是其谋生的方式,不可能无偿地做直播。

李大叔在充值时,平台已经告知其虚拟礼物是不能退换和兑换任何东西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返还钱款的要求。

平台公司一方认为:

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公司投入了技术、人力、物力,创设了网络虚拟空间,并且制定了一套运行规则。 一方面用户能观看自己喜欢的主播表演,还能与主播频繁互动,并可以通过有偿打赏的方式来体现身份的优越感,在直播间里享有类似于管理员的特权,例如对其他观众禁言等。

退一步说,即便李大叔对郭小姐的打赏是赠与,但平台与用户签署的充值协议和用户协议都写明,平台对充值的金额不做任何返还。 因此,用户在充值的时候已经进行了消费。平台没有返还钱款的义务。

据悉,这桩赠与合同纠纷案的法庭审理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新民晚报

责编:罗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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