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集协回应删歌十大质疑问题:正版化进程依法依规势在必为

2018-11-15 15:30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站11月13日消息,10月20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文简称音集协)发出公告,通知VOD生产商(即卡拉OK系统及服务提供商)和卡拉OK经营者删除未经授权的6000多部音乐电视作品,一时间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此举得到权利人以及业界的广泛支持,认为这将大大推动卡拉OK曲库正版化进程。但社会上也有如音集协是否有资格下发“删歌通知”等不少质疑之声,带着这些问题,《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专访了音乐人、音集协代理总干事周亚平,他就十大问题进行了回应。

问题一:音集协是一个怎样的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什么?

周亚平:音集协成立于2008年,是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音像权利人自愿结成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它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目前音集协管理海内外300多家权利人的音像作品。会员包括国际三大唱片公司环球、索尼、华纳,海内外主要唱片公司中唱、太合、摩登天空、华谊、滚石、福茂、杰威尔等,覆盖市场绝大多数作品使用份额。

在卡拉OK领域,音集协接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的委托,依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同时代表音像权利人和音乐权利人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进行分配。

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职能是将众多音像权利人享有的海量作品中自身难以行使的权项进行集中管理,并一揽子授权给类似KTV场所这样的使用者,同时向使用者收取版权费,再分配给音像权利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好似在使用者和版权人之间搭起的一个桥梁,能够最大化的优化授权成本,把著作权法写在纸上的权项变成鲜活的看得见的财产收益,实现著作权的财产价值,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达到利益平衡。

问题二:音集协为什么会发“删歌通知”?

周亚平:首先要明确的是,“删歌通知”是发给已经向我会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场所。对于那些未获得许可、未向集体管理组织缴费的使用者就不仅仅是这6000余首MV侵权,而是全部曲库都涉嫌非法使用。

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管理已经获得授权管理的作品,而不能超越权利人的授权管理作品。因此在卡拉OK经营场所的曲库中就可能有不在音集协管理范围之内的作品存在。如果这部分作品没有得到授权,场所就不能合法使用,使用就构成侵权。为了避免侵权,就必须删除这些未获授权的作品。这是法律的规定。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这次需要删除的6000余首作品的版权方已经对部分卡拉OK场所提起侵权诉讼,一部分案件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决第一项内容毫无例外的都是“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所以通知已向我会缴费的KTV场所删除6000余涉嫌侵权作品不仅是音集协依法依规的履职行为,也是敦促使用者严格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职责所在,更是对卡拉OK经营者的善意保护。

问题三:本次通知的是已经向协会交费的场所?未交费的场所呢?

周亚平:对于那些即没有取得音集协许可,也没有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卡拉OK场所,不仅仅这6000多首作品涉嫌侵权,其整个曲库中使用的大部分作品都涉嫌侵犯了我会会员权利。对于这些卡拉OK场所,我会将会与其沟通,敦促其尽快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使用费,以获得合法使用曲库的权利,同时我会也会为其提供后续的正版曲库服务。如果使用者始终拒绝履行著作权的付费义务,则我会最终会选择追究其侵权责任,以维护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问题四:本次通知删除的都是非会员作品,为什么会有权利人不加入音集协?

周亚平:著作权属于私权,权利人通常会基于利益上的取舍来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下,在司法层面对已经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使用费的侵权主体其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存在截然相反的司法认定,导致法院判决对著作权市场的导向作用并不一致。因此会有少数权利人,通过与律师事务所或者代理公司合作,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行为不加区分的地区,拉网式的大规模起诉卡拉OK场所,以期获得远高于作品实际价值的诉讼利益,我们对此种现象称之为“商业诉讼”。

此类“商业诉讼”已给著作权集体管路制度和卡拉OK行业规范化管理带来极大的困扰,我们也就此积极的与各地法院进行沟通和交流,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判决效果和立法原意不尽一致的现状。本次音集协通知“删歌”,也是为了尽量免除卡拉OK经营者的被诉风险,并同时抑制“商业诉讼”空间,从而推动权利人从创作和传播中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获益。

问题五:“下架”非会员作品是否“越权”?是否有垄断之嫌?

周亚平:准确的说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生效判决的判令通知删除,是音集协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构成越权。

关于对音集协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质疑,我认为哪些行为构成“垄断”是一个非常复杂并且专业的法律问题,网上一些“专家”在并未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相关行为进行科学分析,仅凭着个人感觉轻易做出结论显然是不严谨的,其观点有待商榷。

音集协虽然是我国音像著作权唯一的集体管理组织,但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活动,其唯一性并不能与“垄断”划等号。如果因此推定音集协是“行政权力推动的奇怪产物,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显然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读。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对垄断与否的判断就不是“行为标准”而是“主体标准”,而《反垄断法》不反垄断地位,只反垄断行为,对垄断与否的判断必然是“行为标准”。因此上述这样感情用事的说法最起码在学术上是偏颇的,会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

问题六:有人说音集协通知删歌是为了自身利益?您怎么看?

周亚平:通知删歌依法制止侵权、保护版权、规范曲库使用,没有音集协自身利益诉求。

音集协是非营利社会团体,没有“自身利益”。如果有,那也是音像权利人的利益。音集协收取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是按照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相关的分配决议进行。音集协2017年自身的花费的成本仅占4%左右。音集协分配程序合法并公开透明,具体分配报告和规则在我会官网上可以查询。

问题七:这6000多首歌是否以后在卡拉OK歌厅不能唱了?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不便?

周亚平:我们此次通知删除的只是缴费场所未获得授权的特定的音乐电视作品,同一歌曲往往有很多不同版本的音乐电视作品,经合法授权的其他版本是可以提供消费者演唱的。如果卡拉OK歌厅单独获取了权利人的授权,也可以使用。

消费者的不便或多或少是有的,但这是保护版权的必经之路。我们不是为了“删歌”而删歌,而是希望通过删歌起到引领卡拉OK版权市场向着规范和健康方向发展的作用。告诉使用者,使用作品不能任性,要获得合法授权。也提示我们版权人,卡拉OK市场是我们音乐作品传播的重要平台,我们应该支持卡拉OK从业者努力传播我们的作品,从而营造一个繁荣和谐共赢的卡拉OK市场,这也是我们音集协此次“删歌”的初衷。

问题八:卡拉OK曲库既然从产生就有版权问题,那为什么现在才开始管?

周亚平:音集协成立伊始就从未放松对卡拉OK曲库的版权问题进行监管,但是成立初期和现在管理的方式是有所不同的。成立伊始,音集协的会员还比较少,管理的作品规模有限。那时候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大力发展会员,使卡拉OK曲库的获得授权比例越来越高,使音集协越来越具有代表性,侵权作品越来越少。而到了今天,音集协已经发展壮大,音集协管理的授权作品已经覆盖绝大部分曲库内容,对正版化的监管就转向严格厘清曲库中未获得授权的作品,已逐步走向授权作品全覆盖。

问题九:音集协单方面终止天合公司的收费资格及废除未备案的许可合同是否合法?

周亚平:天合集团受协会委托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已有十年,做了很多积极的工作,这一点我们是给予肯定的。但是天合集团在收取版权费的具体过程中存在很多严重违约的情形,严重损害了会员的利益,终止天合的收费资格是不得已而为之。音集协已将与天合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公告终止收费资格也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事,是非曲直等待法院裁判即可。

关于将未备案的合同作废源于天合集团手中握有大量盖有音集协公章的空白合同,按照双方约定的业务操作流程,签署的合同必须备案。未备案的合同就是未签署的空白合同,如果不公告作废将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给我会的工作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问题十:通知“删歌”以后,音集协未来还将做哪些工作?

周亚平:删除未经许可的作品,是卡拉OK曲库规范化的一步。音集协下一步正在快速的建立正版曲库系统,在对版权的合法性进行管理的同时,实现作品的实时更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支付等科技手段,实现收费系统的自动化,做到精准收费、精准分配,建立公平、合理、健康、高效的新的收费模式。此举将最大程度上压低我们的工作成本,提高效率,推动卡拉OK著作权收入实现跨越式增长,最终实现权利人、使用者、消费者和谐共赢,推动卡拉OK产业繁荣健康发展。

(原题为《音集协回应删歌十大质疑问题:卡拉OK曲库正版化进程依法依规势在必为》)

责编:任鑫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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